不可報復

春秋戰國時期有越王勾踐的故事引出人與人,國與國之間恩怨相報的臥薪嘗膽典故說到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從人的內心發出的報復心理,是此處耶穌登山寶訓內容針對人心的教導真理。第五章這六次類似套語:「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早上來學習第五個主題「不可報復」:“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 (太 5:38-39)

舊約中出現有三次的相關經文(利 24: 19-20;出 21: 23-25;申 19: 21)是關乎以色列民的司法系統,其中提到審判官或是見證人。人的案件是帶到法庭來審理,因為法庭是為人伸張正義、主持公道,來保護正直的人。換句話說,人的案件並不是在私下處理,更不是由私人執法報復。此處的經文背景也如同前面有關離婚與再婚的律法條例類似,因為“人心的剛硬”,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法利賽人將律法的允許條例,解釋為命令的處理根據。聖經學者John Piper 說到 “神作出讓步,給予律法條例為堤壩,抵制從人邪惡的心流出的暴力巨流。” 除此之外,律法是為要保護正直人,新約中保羅的教導也是如此的強調律法乃是”為不法..不虔誠...不聖潔和戀世俗的..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 1: 9-11)。「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太 5:39a)如果未考慮上下文的背景和整體論述的思路,而將經文絕對化,定會導致曲解耶穌的意思。十九世紀的蘇俄文豪托爾斯泰對此處耶穌說的話的理解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甚至認為一個耶穌跟隨者是無法在司法單位來執行任務,包括警察等。耶穌在此處的教導是根據自己作為律法「成全者」的權柄,將人對律法的誤解以及律法所指向的真正方向做闡釋。 「不要與惡人作對不是鼓勵基督徒成為別人所踐踏的門墊; 而是成為為主見證的打鐵砧。因為聖經非常清楚說到要順服神,用堅固信心抵擋魔鬼(彼前5: 9,雅4: 7)耶穌用 四個小插圖 (太 5: 39b-42) 說到信徒為著信仰的緣故必定會遭到人身攻擊,需要付出個人代價。“有人打/臉、 有人告/衣服、 有人強逼/走、有人求/給,借/貸 ”分別說到人的尊嚴、權利、自由和財物等方面都會有所犧牲。當我們去傳福音時候,是否已經準備好這樣的心態,甘心樂意多走「二」里路,為要叫人體會到耶穌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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