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行為
註釋:
v.21雅各和保羅都引用亞伯拉罕的故事,保羅根據創世記十五章6節說「人稱義是因著信」。雅各則引用創世紀廿二章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來證明「人稱義是因著行為」。看起來是衝突的,但事實上雅各並以為衝突,他說「可見信心是與行為一同運行,而且信心因行為才得完全」(原文)很明顯保羅引用的例子在先,雅各引用的例子在後。那就是說「因信」稱義在前,「因行為」稱義在後,或者我們說創世紀廿二章的行為是查據十五章的信心所產生的結果。亞伯拉罕的信心過了廿二章就達到了「完全」,那就是說以前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是經過獻以撒,他的信心就顯明出來,以前是因行為證明為義。
v23「得稱為神的朋友」,是引自以賽亞書四十一章8節。
v.24雅各的結論,「不是單因著信」。雅各並沒有否定「信」在救恩中的重要性,但是真信心不只是同意福音的道理,而必伴有因信而產生的行為。
主題信息:【好行為】
許多人不明白「好行為」和「靠好行為」的分別,有人以為因信稱義就不必有好行為了。當然我們不是靠行為得救,卻應該有好行為;主耶穌說:「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太七17)我們既然蒙恩得以成為好樹,理當結出好果子(好行為),因為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我們從來沒有希望憑行為來得救,因為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
當我們信主,是主耶穌何等浩大的恩典臨到我們,不但靠耶穌寶血我們得以洗去罪污,並且得「稱」我們為義(will be declared as righteousness),但事實上我們最多只是無罪之人,離「義」還很遠,但是主的永遠生命在我們裏面,慢慢長大,我們的行事為人也慢慢和「義」相合,於是我們因著這樣的行為證明為義(is justified),我們的「信」也因而完全。
弟兄姊妹,「因信稱義」,永遠是我們的根基。但那只是一個起頭,我們乃要向下札根向上結果,保羅也勸我們「只要我們行事為人與基督的福音相稱」(腓ㄧ27),好叫我們的信心可以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