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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記 5 : 1-13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靈修筆記2020年10月7日(週三) 讀經:利5:1-13

回應:今天的經文雖在談「贖愆祭」條例,但對我們讀者來說,相較前面談過的「燔祭」、「素祭」、「平安祭」、「贖罪祭」,「贖愆祭」就不是那麼容易讀懂;接下來,王牧師將今天所讀的經文作點歸納,幫助大家對「贖愆祭」有點認識。誰要獻「贖愆祭」,他們為何要獻此祭呢?獻什麼供物來贖罪呢?如果有人:(1)做見證人時,該說卻不說。(利5:1)(2)碰觸不潔或汙穢的東西。(利5:2)(3)冒失發誓,不論是出於善意或惡意。(利5:4)凡犯以上三種情形的人,這些人他們就犯罪,要獻「贖愆祭」。「贖愆祭」在利6:2-7也有提到一些情況,這些人也要獻「贖愆祭」,等讀到第六章時再來討論。犯罪的人所獻上的供物,包括:母綿羊、或母山羊、或斑鳩、或雛鴿、或細麵等,視犯罪者經濟情況而定,獻上不同的供物,神都悅納。
親愛的弟兄姊妹,雖然「贖愆祭」對我們來說是比較陌生,不是那麼清楚,但我們仍須知道「贖愆祭」與「贖罪祭」它們之間有何關連?其實這二祭是一體的兩面;「贖愆祭」在先,「贖罪祭」在後,贖愆祭(牲)由罪人準備,贖罪祭是由祭司帶替犯罪的人執行贖罪。(利5:6)換言之,對這二祭而言,犯罪的人準備祭牲(母綿羊、或母山羊、或斑鳩、或雛鴿、或細麵等),而這些供物做為贖愆祭;但執行贖罪祭的人,只能由祭司來執行。祈求主幫助我們對於不該作的事(利5:1-4),我們盡可能不要去犯,因為這些事都是不討神喜悅的事,既是如此,我們瞭解後就遵守不要去犯。(王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