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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13 : 4-7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4.20.11-13] 政府作戰與收稅的權柄

君王和百姓有時必須拿起武器,為了維護正義而作戰。我們根據此原則,就能判斷所從事的戰爭是否合法,是否為正義戰爭。既然神給官長權柄是要保守自己國家的平安、制止一切暴民的動亂、幫助被壓迫的人、懲罰邪惡罪行,所以當有人擾亂個人平安或危害公眾安寧、興起暴動、暴力壓迫與行惡,官長就當使用武力維護治安,這是必須且恰當的。他們既然負責保障法律的施行,就應懲罰一切犯法敗壞法律的人。事實上,若他們懲罰危害少數人的強盜是應該的,難道他們應該容讓強盜攻擊整個國家而不處罰他們嗎?不管是君王或卑賤的貧民,都無權利去侵略另一個國家,為敵去攻擊之。這些攻擊別國的人都應被視為強盜,而懲罰他們是罪有應得。因此,根據公平原則以及掌權者的職分,君王必須組織武力,不僅是以法庭判決來懲罰自己的國民,也要盡自己受託保衛國家的職責,在遭到敵人攻擊時,以作戰保護本國。而且聖靈在多處經文宣告這樣的正義戰爭是合法的。
若人反對說,新約聖經沒有任何的見證或例子,教導戰爭對基督徒是合法的。我們回答說:第一,古時作戰的理由,至今仍是有效的,並且另一方面,沒有理由禁止官長保護自己的百姓。第二,使徒著作不會直接提到此事,因為他們把神的話記錄下來,目的並非要建立屬世政府,乃是建立基督屬靈的國。最後,聖經間接教導我們,基督的降臨並沒有改變有關戰爭的教導。假若基督教教義反對一切戰爭,則當兵丁詢問有關悔改得救當作什麼時,則必定吩咐他們要放下武器以及立刻退伍。然而他們所得的勸戒是「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路3:14)。約翰叫他們若有錢糧就當知足,肯定不是禁止他們作戰。
然而在此,所有官員都應當特別謹慎,千萬不可放縱情慾衝動行事。他們若必須施行懲罰,不可為怒氣所勝,不可被仇恨綑綁,不可被暴戾所驅使。奧古斯丁也說,官長在處罰犯錯的人時,要因共同的人性而憐憫他們。當官長必須動武與仇敵(以武力侵犯的強盜)作戰時,也不輕易找機會動武,即使機會來臨也不尋隙打仗,除非是被迫在緊急時必須防禦作戰。因為連異教哲學家都提出要求,把戰爭當作是尋求和平的手段。何況我們呢?我們豈不當盡量嘗試各種方法避免戰爭?除非到最後關頭必須動武。無論如何,在打仗或不打仗這兩種情況下,官長不可為私人的情緒所影響,惟獨要以百姓為優先考量。否則他們會非常邪惡的濫用自己的權力,他們受託的權柄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乃是為了服事別人並使他們獲益。此外,長官有此作戰權,所以有理由使用駐戍衛城、締結盟約、以及其它防禦備戰方式。「駐戍衛城」是派兵保護各城市,駐紮保護國家邊界;「締結盟約」是鄰國君主彼此結盟立約,為了互相協防,抵擋共同的仇敵;「防禦備戰」是指在戰爭中為了防禦所採用的方式和武器。
最後,我們也要說明君主向百姓徵稅納賦是合法的收入。這稅收是要用來支付他們職分所需的公務開銷。然而他們用這收入來裝飾自己的華麗住處,這也是可行的。因為他們的住宅與其權柄尊榮應當相稱。聖經記載大衛、西希家、約西亞、約沙法、其它敬虔君王,甚至約瑟以及但以理(根據他們職分的尊榮)合法使用公費在自己身上,並未違反敬虔。以西結書也描述一大片土地都屬於王地(結48:21),在經文中,雖然先知在描述基督屬靈的國度,然而他用一合法的人間國度作為預像來說明。然而他如此說明,也提醒君王記住國家所徵的稅,與其說是他們私人的財產,不如說是全百姓的歲收(根據保羅自己的見證,羅13:6),他們若浪費或貪污,則是不公不義。另一方面,這民脂民膏幾乎算是百姓的血汗錢,若濫用之則是極為不仁道。並且官長也當記住他們所徵的各種各樣的稅,都是為了支付公務所需;所以若毫無理由向百姓徵稅,則是暴虐的搶奪。
以上所說並非鼓勵君主浪費奢侈,因他們與生俱來就是貪財,不需再火上加油。然而必要提醒他們,在神面前存無愧的良心行事,而他們必須受教導花費多少錢在自己身上是合法的,免得他們不敬虔自以為義,落在神的忿怒之下。人民也需要此教訓教導他們,以免他們輕率無恥的抱怨君王的任何花費,即使他們所花的錢超過一般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