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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命記 22 : 1-30

「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他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如何看待姦淫的罪行

【出處】https://www.tpehoc.org.tw/2023/12/08/deu-day27

【經文】申命記22章1~30節

一、舊約如何看待姦淫的罪行?(參13~30節)
何謂「姦淫」?在舊約律法中,婚姻以外的性關係就是姦淫,必須當刑事案件處理,不可用民事和解,被定罪者必被治死。因此,在古代,女方家長可在女兒新婚之夜後要求保存染血的布,作為貞節的憑據,保護父母和女子的名譽。如果新婚之後,丈夫因恨新娶的妻子,信口誣告她在新婚之前已失去貞操,女子的父母就可以拿出那染血的布,給本城的長老證明清白。最後,那女子仍作他的妻,男子也終身不可休她。然而,倘若那女子沒有貞節的憑據,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

古時很看重女子的貞節,當男子與處女發生性關係,一般有以下的處理方式:
1.在「城裡」與已許婚的處女發生關係──因在城裡,如果沒聽見呼叫聲,就是她甘心與人行淫。因此,這女子與這男子要一同被石頭打死(參23~24節)。
2.在「郊外」向已許婚的處女施暴──因在城外,人煙稀少,女子的呼救聲無人聽見,只要治死那男子(參25~27節)。
3.向未曾許婚的處女施暴──強姦她的人就要付聘金,娶她為妻(參28~29節)。

以上條例表示,舊約律法十分看重女子的貞節。

二、新約如何看待姦淫的罪行?
在新約中,耶穌如何定義「姦淫」?「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參太五28)。耶穌對姦淫的定義,不僅「行」姦淫,而是當人心中「動」淫念,就已經犯罪,這比起舊約的規定更加嚴格。當人一動淫念,他在心中就已經行姦淫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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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親愛的天父上帝,求祢保守我的心勝過保守一切。幫助我不遇見試探,不受情慾的誘惑與綑綁。感謝主,奉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阿們。

【禱讀】提摩太後書2章21節
人若自潔,脫離卑賤的事,就必作貴重的器皿,成為聖潔,合乎主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