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律例
【出處】https://www.tpehoc.org.tw/2023/07/07/exo-day41
【經文】出埃及記21章12~36節
這一段經文主要集中在傷害身體的事件上,包括了對自主和為奴的傷害。「約書」所講的也是人和人之間生活的關係,愛神並不是用口說,也不是用想的,而是必須在生活中以實際行動表現出來。雅各書二章17節:「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約翰壹書三章18節也說:「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
殺人者死(參12~14節)──不可殺人是神所頒十條誡命中的第六條,神禁止隨意殺人,因為生命由神所賜,理應受到尊重。故凡預先有謀殺人的意念者,即表示他不尊重別人的生命。在許多種殺人打人的情況中,特重罰那「任意用詭計殺他鄰舍的」(參14節),這是因為神極看重犯罪的動機,因此要以命償命,判處死刑。另一準則是「故意」與「過失」之間的差別,當過失導致死亡,罪犯就可以有庇護城供逃躲(參申四42)。神也看重與鄰舍和睦相處,新約有一個律法師問耶穌說,「做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耶穌提到要愛鄰舍如同自己(參路十27)。
惡待父母的罪(參15~17節)──人打了父母或出言咒罵父母,都要處以死刑。父母當受尊敬,這也是神所定的第五條誡命。父母乃是養育我們的人,生養之恩是人與人之間最深的恩情關係,為此凡打罵咒詛父母,即失卻報恩之心,是忘恩負義的行為,這樣的人是不當活的。
奴隸當受保護(參20~21節)──古時奴隸被視為主人的財產,主人有權任意加以處置,這條例規定奴隸雖受主人差使,但主人不可惡待他們,要讓他們享受應有的人權。
婦孺當受保護(參22節)──如果兩人相爭而傷害了孕婦,以致她流產,傷害孕婦的人就要受罰。
合理的賠償(參23~25節)──「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律法是講公義的,也是無情的,打掉別人一顆牙或打壞一隻眼,都要照樣追討。這條例也強調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並為最需要的人提供保護,賠償損失。新約主耶穌來了,叫人以愛相待,不再用報復的原則,乃是以愛勝過恨(太五39~42)。
【回應】
求主幫助我們看到祢律法的精義,也能夠在這些誡命之中看到祢的恩典,使我心存善意,以愛待人,也更愛惜祢所賜我的生命。
【禱讀】馬太福音5章43~44節
你們聽見有話說:「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