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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憑一個人的口定罪

主題信息: 不可憑一個人的口定罪
十九到二一章是對第六誡「不可殺人」的詮釋,因此所有的經文都談到誤殺或故殺的各種情況。

一、設立逃城
首先我們看到上帝要他們「分定三座城」作為逃城。 我們知道事實上最後一共有六座逃城,三座在河東,三座在河西,分別是「流便的比悉」、「迦得的拉末」、「瑪 拿西的哥蘭」、「拿弗他利的基低斯」、「以法蓮的示劍」、 「猶大的希伯崙」(參約書亞記二十章)。

二、誤殺之人的護庇
這些逃城是為「誤殺人的」所預備的,所謂的誤殺就是今天的過失殺人,二人之間「素無仇恨」,這裡有一個例子「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 樹木,不料,斧頭脱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種誤殺為免於受害者家屬「報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趕他」, 就可以躲入逃城避難。但是如有故殺者「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著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也躲入逃城,也就是蓄意殺人的人,「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帶出他來, 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也就是說逃城不會護庇故殺者,免得「流無辜血的罪」玷污此城,使得該城無法在上帝面前蒙福。

三、要憑兩三個人的口
現在出現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人究竟是誤殺還是故殺,如何得知呢?這就須要舉證,這裡特別提到「人無論犯什麼罪,作什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因為一個 人的見證可能有誤,有偏見,甚至有陷害。因此至少「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一旦有人作假見證,也是一種罪,因為第九誡就是「不可作假見證」。作假見證的人「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這是最早的法律雛型,雖然不是最成熟,但我們可以窺見基本的法律原則。以色列是與上帝立約的國家,他們的國家法律,所源出的就是上帝所頒布的律法,而十誡就是一切律法的根源 。

默想:
當別人作錯事或得罪我時,我是否能區分對方是出於無意或刻意,面對無意的過失,我會如何處理, 面對刻意的過錯,我該如何處理?當我認為別人作錯事或得罪我時,我是否去查證是否屬實,或憑己意認定?

禱告:
親愛的主,謝謝你,你是公義的主,也是憐憫的主,教導我們在公義與憐憫之中,找到一個正確的界限,讓我們處理自己或公眾的事務時,能展現你的心意。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