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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 4 : 1-17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羅馬書4章1-17節

羅馬書4章1-17節: 講義(徐興緯弟兄)

因信稱義的例證 – 亞伯拉罕

1. 亞伯拉罕的因信稱義(4:1-8)

1) 前言
a) 若聖經中有一個撒旦最想破壞和扭曲的真理,那就是“救恩”的真理了。若撒旦能在有關這真理上引發混亂和錯誤,他就成功地使人繼續活在自己的罪中,並落在神的審判和定罪之下。有一天就如未蒙救贖的人,將與撒旦和墮落的天使同在永遠受刑的地獄裡。
b) 世上每一個假宗教,無論是基督教中的異端,一個高度有組織的異教,或“凡物有靈論者”(Animism),都是建立在某種方式靠行為得救的基礎上。毫無疑問,他們所教導的是人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以某種方式在神面前被稱為義。
c) 羅馬書第四章整章都是以亞伯拉罕為主角。他被保羅選擇為一個例子來說明聖經的中心真理,就是人只有用信心,而不是行為,來回應神的恩典,才能在神的面前稱義。雖然第6-8節是與大衛有關的,但保羅只是以大衛為例來證實他所寫的有關亞伯拉罕的教導。
d) 讓我們來猜測保羅選擇亞伯拉罕為因信稱義的最佳例子的各種原因。首先,亞伯拉罕活在保羅寫羅馬書之前約兩千年,表明因信(而不是因行為)稱義的原則,對猶太教而言並不是新的。亞伯拉罕是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希伯來先祖。他活在摩西律法之前六百多年。因此,他活在頒布律法之前許多年。非常明顯的,他不是因遵守律法而得救的。
e) 第二,保羅選擇用亞伯拉罕作為因信得救的一個例子只不過是因為他是一個【人】。到目前為止,保羅在羅馬書中所寫的主要是有關抽象的神學真理。當他描述亞伯拉罕時,他舉出了一個活生生的人因信稱義的例子。
f) 第三,無疑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論到亞伯拉罕的稱義方面,即使拉比的教導和普遍猶太人所相信的與聖經相抵觸,他們仍然同意亞伯拉罕是舊約中一個虔誠,正義的,被神接納的人的終極例子。他就是聖經中真正信心和良善的榜樣。
g) 在保羅時代,多數猶太人相信亞伯拉罕得以在神面前稱義,是因為他本身正義的性格。他們相信神揀選亞伯拉罕為祂的子民以色列人的祖宗,是因為亞伯拉罕在當時是地上最正義的人。他們如同今天的許多異教,從聖經中抽出一些經節,扭曲其真正的意思,或不顧上下文的翻譯來支持他們先入為主的觀念。
h) 保羅採用亞伯拉罕為因信稱義或得救的聖經中終極的例子,來撼動傳統猶太教的堡壘。保羅藉著證明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拆毀了拉比教導的根基(人是因遵守律法而在神面前稱義,根據他自己在宗教上的努力和行為)。若連亞伯拉罕這樣的人都沒有或不能因行律法稱義,那就沒有其他人可以做得到。反過來說,若亞伯拉罕稱義只根據他對神的信心,那麼其他每一個人也可以以同樣的方式稱義;因為亞伯拉罕是聖經中義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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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4:1-2)
4:1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
4: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問題一:亞伯拉罕最大的長處是
甲:他是猶太人的祖宗。
乙:他是因信稱義之父。
丙:他一生嚴守律法。
a) 保羅一開始就問,【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其實他是在問,“既然亞伯拉罕是大家公認的一個在神眼中稱義的模範生,我們何妨仔細研究亞伯拉罕到底是根據什麼稱義的”?
b) 【如此說來】(what then)= “因此”,保羅嘗試將此處對亞伯拉罕的評論與他在上一章所寫的連接起來。正如前面所寫的,在肯定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因信稱義(羅3:30)之後,保羅將【亞伯拉罕】加入這幅圖畫裡,因為他知道這位最偉大的猶太人先祖,猶太人【憑著肉體】(血統上)的【祖宗】亞伯拉罕,常常被拉比們用作來說明以行為稱義的終極例子。保羅將要證明,恰恰相反,聖經清楚地教導亞伯拉罕的得救是單靠信心的。
c) 【亞伯拉罕】是神起初與祂的選民立約時人類的【祖宗】。因此,【憑著肉體】,就是按照人的標準,他是一個真正的猶太人,並且在神眼中是一個義人。整個希伯來民族都是他的後裔。因此,他與神的關係必定也是他後裔與神的關係。
d) 【憑著肉體】首先是指肉體的血統。但按上下文來看,它也暗示在稱義方面人的努力。因此,【憑著肉體】 = 靠人的行為。
e) 假如【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當然可以以此為榮(【可誇的】)。有兩個前提:主要的前提是若一個人可以在神的眼中因他的行為稱義,他確實有理由誇口。次要的前提是亞伯拉罕,身為一個人,他做到了因行為稱義。因此,結論必須是這樣,亞伯拉罕【就有可誇的】。
f) 主要的前提是正確的。若一個人可以【因行為稱義】,他確實【有可誇的】,因為他在自己的得救中立了功勞。但保羅接下去說明,次要的前提是錯的,亞伯拉罕並沒有做到因行為稱義。因此,結論是錯的。【只是在神面前(他)並無可誇的】。接下去,保羅就要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
3) 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4:3-5)
4:3 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4:4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4:5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問題二:亞伯拉罕根據什麼稱義?
甲:聽神的話。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神指示的地方去。
乙:獻老年生下的兒子以撒給神。
丙:信神。(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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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羅引經據典,作出正面的辯論,祂所有的辯論是以聖經為根據。聖經是神的話語,絕對可靠的真理。他引用創15:6,【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之前,從第12章開始,就有亞伯拉罕的記載。摩西被靈感動就描述這先祖在神面前稱義,是單單因他的信心。因為【亞伯拉罕信神】,沒有根據任何其它的,【這就算為他的義】。
b) 在他寫給加拉太教會的信中,保羅引用同一節來自創世記的經文(加3:6),接著說,“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加3:7)。幾節後,他稱亞伯拉罕為“有信心的”(加3:9)。因為亞伯拉罕是典型的有信心的人,在意義上,“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羅4:11)。耶穌說,藉著他對神的信心,“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8:56)。
c) 亞伯拉罕稱義是因為【信神】,沒有其它的因素。因著他的信,神就【算為他的義】。
d) 【算】(reckoned, counted,inputed,impart)在原文是一個經濟學或法律上的術語:將一筆款項存入另一個人的賬戶。譬如有人銀行賬戶的存款很少,不夠支付賬單。另一個人將一筆巨款【算】在你的賬戶裡,使你可以付清所有的債。信主之前,我們賬戶裡的義不夠付清我們欠神的罪債(神公義的要求)。當我們信耶穌時,神從我們那裡得到的是不完全的信心。但藉著神的恩典和慈愛,祂將我們的信心【算】為神的義,存進我們屬靈的賬戶裡,使我們能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e) 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不完全的,我們的信心也是不完全的。保羅宣告【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f) 雖然得救需要信心,但信心本身沒有能力救我們。只有單靠神救贖恩典的大能,藉著神的兒子在十字架上完成的救贖大工,我們才能得救。與有些人所認為的不同,信心不是一種行為。保羅清楚說明得救的信心與任何人的行為完全無關。
g) 若人能藉著自己的行為救自己,那麼救恩就不是神的恩典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也是枉然的了。若人能做到義的行為,那麼得救也就不是神恩典的禮物,而是【該得的工價】。因行為稱義不但排除了神的恩典,也奪取了神的榮耀。
h) 神呼召亞伯拉罕的時候,他只不過是無數異教徒中的一位。聖經沒有解釋神為什麼揀選他。神的揀選是憑著神的旨意,不需要任何理由或解釋。最重要的是,亞伯拉罕的蒙召不是他的選擇,而是神根據祂自己的主權揀選的。
i) 神吩咐亞伯拉罕,【你要離開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去】時(創12:1),祂並沒有給他任何的保證。亞伯拉罕就離開安全的現在,走向不確定的將來。他可能從來沒有聽過迦南這個地方。但當神呼召他,他就順服神,開始那漫長的旅程往迦南去。
j) 即使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被稱為“信心之父”,他的信心也不是完全的。當迦南有飢荒,亞伯拉罕沒有求神的幫助,反而下埃及去(創12:10)。當他老年無子時,即使神多次向他應許他的子孫會像天上的星星那麼多,他卻聽從妻子撒拉的建議,娶了使女夏甲為妾。每次的不順服都給他帶來痛苦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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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但亞伯拉罕的信心還是有可取之處。當神試驗他將以撒獻上時,他馬上就順服神,因為他相信神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來11:17-19)
l) 神帶領亞伯拉罕到迦南地,應許將這地賜給他的後裔。他當時只是寄居在迦南地,但他相信神的應許,即使五百年後他的後裔才真正得到這地。
4) 稱義帶來的福氣(4:6-8)
4: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4:7 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4:8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a) 保羅在此引用大衛所說的,目的是指出以色列最偉大的王明白並教導,稱義是單靠信心的。保羅在此處所論到的【福】是指“得救”,是神給墮落的人至上的祝福。唯有那些【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才是有福的。
b) 在詩篇32篇中,大衛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32:1-2)。
c) 大衛清楚明白神的恩典。當拿單指責他的姦淫與謀殺罪時,大衛知道就只有靠神的恩典才能得赦免(詩51:1-14)。
d) 大衛宣告有真正信心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知道只有藉著神的恩典,他才能【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對於他根本的罪性和他墮落腐敗的本性,【主不算為有罪的】。
e) 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大衛也是因信稱義,每一個在他們之前或之後的信徒都是因信稱義,單單靠信心。一個罪人的信心因神的恩典被祂接受,並因基督的緣故被算為義。
f) 在神面前,人的好行為是毫無價值的。但神自己,藉著祂的兒子,已經付清了罪債。當一個認罪的罪人,將自己放在神的憐憫中,並以信心接受主因他的緣故的贖罪大工,他可以在神面前蒙赦免,並得到神的義。
2. 亞伯拉罕因恩典稱義(4:9-17)
1) 亞伯拉罕不是因受割禮稱義(4:9-12)
4: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4:10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4: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4: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問題三:亞伯拉罕在什麼時候被稱為義?
甲:在他受割禮之前。(4:10)
乙:在他受割禮之後。
丙:在他受割禮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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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根據什麼,受割禮與未受割禮的都可以稱亞伯拉罕為他們的父?
甲:受割禮或因信稱義,二選一。
乙:唯獨因信稱義。(4:11-12)
丙:做到律法所有的要求。
a) 保羅預料猶太人會問,“既然亞伯拉罕只靠因信而稱義,為何神還要求他和他的後裔受割禮”?
b) 新約時代多數猶太人堅信割禮不只是一個使他們為神的選民與眾不同的記號而已,而且藉此被神所接受。
c) 許多猶太人相信他們之永遠得救是因為他們在受割禮上的順服。甚至有些拉比認為地獄中沒有受過割禮的人。割禮被認為是一個蒙神寵愛的記號。根據教導,若一個猶太人拜偶像,他所受的割禮必須被還原後,才能進入地獄。當然這件事不是人所能做到的。
d) 也有人說,神曾經對亞伯拉罕發過誓,祂不會將一個受割禮的人送往地獄去。甚至有本書寫亞伯拉罕看守在地獄門口,不准任何受過割禮的人進去。
e) 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存在於猶太教中,甚至在初期教會時,被一些改信基督教的猶太教信徒帶進教會。受割禮和守摩西律法成為初期教會引起強烈爭論的問題,以致在保羅時期,耶路撒冷的長老們召開了一個大會,為這些事作一個定案。最後他們一致通過,並寫信通知所有教會,守摩西律法的禮儀不是得救的先決條件(徒15:19-29)。
f) 一個依賴割禮,或任何其他禮儀或行為的人,使基督為他所作的全無功效。他將自己置於律法之下,而一個律法之下的人必須完全遵守律法;對人來說是做不到的。“ 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纔有功效”(加5:6)。
g) 創17:10-14清楚表明割禮是神所定的,是祂與亞伯拉罕及後裔(猶太人)立約的記號。根據這一點,拉比們教導,並且多數猶太人相信,遵守這禮儀是討神喜悅,並在祂眼中稱義的途徑。但保羅用這同一段經文來說明,恰恰相反,亞伯拉罕並沒有藉著他的受割禮而得以在神眼中稱義,而是早在神吩咐他受割禮以前,他已經被神稱為義了。
h) 保羅就此問,【這福(得救)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受不受割禮與得救沒有什麼關係。
i) 今天,這個基本真理與我們是切切相關的。雖然很少人,包括猶太人在內,相信受割禮才得救。但卻將許多其它的宗教禮儀或動作視為得救的條件。譬如說方言,受洗等等。在那些宣稱信耶穌的人中,羅馬天主教就是最大的違背者。歷代以來,他們教導得救靠人的行為。
j) 主張亞伯拉罕因行割禮而稱義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因為亞伯拉罕受割禮的時候,以實瑪利才13歲,而亞伯拉罕已經99歲了。當時亞伯拉罕也給以實瑪利和家裡所有的男丁,包括奴隸,行了割禮(創17:23-25)。但之前,當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的時候:“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那時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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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瑪利還沒有出生(創16:2-4)。當以實瑪利出生時,亞伯拉罕86歲(創16:16)。因此,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至少在他受割禮之前14年。
k) 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和賜福是遠在他受割禮之前,而以實瑪利,即使受了割禮,卻從未包括在約中。割禮成為神與祂的子民立約的記號,但這個約卻不是建立在受割禮的前提上。當神第一次與亞伯拉罕立約並應許賜福時,他只有75歲(創12:1-4)。亞伯拉罕不但在稱義後至少14年,也在神第一次與他立約後24年才受割禮。況且,由於當時沒有猶太人,當亞伯拉罕稱義時,他是一個未受割禮的外邦人。
l) 自然而然,就有人會問,那麼為什麼要受割禮?為什麼神使這個禮儀成為所有亞伯拉罕後裔的一條有約束力的律法?
m) 在亞伯拉罕稱義後,神與他立約,要賜福給他和他的後裔。神藉著亞伯拉罕在受割禮前就稱義這件事來表明割禮不是因信稱義的條件,割禮只是一個記號或見證亞伯拉罕是屬於神的。
n) 亞伯拉罕在受割禮前稱義,對猶太人(受割禮之人)和外邦人(未受割禮之人)都有同樣的意義:不論猶太人或是外邦人都是因信稱義,與受不受割禮沒有關係。
➢ 對外邦人來說,亞伯拉罕在稱義時還沒有受割禮,因此是一個未受割禮也能稱義的榜樣。亞伯拉罕就成為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 對猶太人來說,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就稱義,證明受割禮不是一個稱義的先決條件。亞伯拉罕也成為受割禮之人的父。這些受割禮之人是按照他未受割禮前而信的榜樣去行的。【蹤跡】= 腳蹤(following the foot steps)。
問題五:如何判別一個人是否基督徒?
甲:受過洗就是基督徒。
乙:沒有受過洗就不是基督徒。
丙:受不受洗不重要,只要接受耶穌為主和救主就是基督徒了。
o) 今天教會的洗禮與割禮有相似的意義。洗禮只是一個記號或見證這個人已經得救了,屬於神了,不是得救的一個條件。洗禮不能使一個人得救。不洗禮也不能說一個人不得救。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得救而不受洗讓人難以理解。所以當有人告訴你他已經受過洗,並不等於他已經得救了。
2) 亞伯拉罕不是因行律法稱義(4:13-15)
4:13 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4: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4: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問題六:根據什麼,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得到“必承受世界”的應許?
甲:嚴守律法。
乙:因信稱義。(4:13)
丙:受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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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亞伯拉罕也不是因為守摩西律法而稱義的。因為神頒布律法給摩西的時候,是在亞伯拉罕死後500年。因此他絕對不知道摩西律法的要求,包括割禮。
b) 神應許亞伯拉罕賜福給他和他的後裔是根據亞伯拉罕的【因信而得的義】,【不是因律法】(創12:3; 18:18; 22:18)。
c) 【屬乎律法的人】= 行律法稱義的人。若人能完全滿足做到律法的要求,當然可以成為神的【後嗣】,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若人靠自己可以做到,那【信就歸於虛空】(不需要信心了)。
d) 信心使人可以接受神一切的應許。另一方面,若神的應許只能藉著遵守律法接受,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都做不到。律法是神的義的標準,沒有人靠自己能達到神的標準,也就得不到神所應許的福氣了。因此,【應許也就廢棄了】。
e) 雖然人不可能滿足律法的要求,但律法好像一面鏡子,讓人知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人越堅持行律法來討神的喜悅,他越發覺做不到,反而【惹動神的忿怒】。只有因信耶穌稱義,才能避免神的忿怒。
f) 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包含在神與他所立的約中。神告訴他,【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創12:3; 15:5; 18:18; 22:18)。分析神的應許,有四點是顯明的。
g) 首先,這【應許】有關一塊地(創15:18-21)。 亞伯拉罕將住在這地上,但約五百年後才會擁有它。就是在約書亞率領以色列人征服迦南地時。
h) 第二,這【應許】有關一群人,“我也要使你的後裔如同地上的塵沙那樣多、人若能數算地上的塵沙、纔能數算你的後裔”(創13:16),“於是領他走到外邊、說、你向天觀看、數算眾星、能數得過來麼.又對他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15:5)。後來,亞伯拉罕成為“多國的父”(創17:5; 羅4:17)。
i) 第三,這【應許】有關一個祝福,“萬族都要因你(亞伯拉罕)得福”(創12:3)。
j) 第四,這【應許】將在亞伯拉罕後裔中的救贖主來時應驗。藉著祂,世人將因救恩而蒙福。這一個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基本上,就是傳福音給亞伯拉罕:“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加3:8)。亞伯拉罕相信這福音,甚至於在他將神所應許他的獨一的後裔獻上為祭物時,他相信,無論如何,“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創22:8)。
k) 耶穌告訴不信的猶太人領袖,“你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歡歡喜喜的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8:56)。亞伯拉罕預先看見彌賽亞的來臨。祂降生為他蒙應許的後裔中的一個。就是藉著這降世的彌賽亞,基督,亞伯拉罕可以使萬國都因他得福,【必得承受世界】(heir of the world)。對此,保羅解釋,“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3:16)。
3) 亞伯拉罕因神的恩典稱義(4:16-17)
4:16 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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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a) 既然割禮和律法不能使人稱義,人只有因信稱義,才能得為神的【後嗣】。但這個【信】不是人自己的信,不然又是一件人靠自己努力的行為了。
b) 神【算】信徒的【信】為義(【本乎信】),因此,救恩是恩典(【屬乎恩】)。若不是神祂主權的恩典使人可以得救,就算人的信也救不了他。
c) 亞伯拉罕的信心不是真正的義,而是神【算】他為義。祂也將祂的義【算】在所有信祂的人身上,否則他們靠自己絕對得不到這義。
d) 【恩典】是神的大能,帶來稱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當然,這【後裔】是指屬靈的後裔。這後裔包括【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乎律法的】= 猶太人。【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外邦人。
e) 人的【信】是神的恩典(【屬乎恩】)。神設立了人能得救的方式。亞伯拉罕的【信】本身不能使他得救。只是神因著他的【信】算他為義。使人得救的是神的義,而人的【信】使神將祂的義【算】在我們的頭上。這就是恩典,完全是神的恩典。
f) 因此亞伯拉罕成為所有因信稱義的屬靈的父(創17:5)。
g) 為了避免有人不清楚亞伯拉罕信的是什麼神,保羅提出兩點獨一真神的特性:
➢ 祂是【叫死人復活】的神(生命之主)– 亞伯拉罕生以撒是一個神蹟,那時亞伯拉罕已經99歲,身體彷彿已死(來11:11-12)。
➢ 祂是【使無變為有】的神(創造之主)– 神的創造(來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