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研經釋義》申命記12:15-32
這段經文可略分為兩段,前段15-27節,講到平時吃肉和獻祭吃肉的不同規定;後段28-32節,再次提醒不可隨從迦南人的惡俗(12:30),特別是「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與他們的神」的惡俗(12:31)。到迦南地後,吃肉的規定有較多的自由,平常也可吃肉,「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裡吃。」(12:21)而且可以「隨心所欲」地吃(12:15、20、21),但有兩件事須注意,就是為了尊重生命,不可吃血(12:16、23、24、25),而且不可丟棄利未人(12:18-19)。
另外,獻祭吃肉則須到上帝所選擇的地方(中央聖所)吃,不可在自己的城裏吃(12:17-18,26-27)。獻祭吃祭物時,倒是有一件事值得我們留意:「但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吃,…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歡樂。」(12:18)這「歡樂」若加上7、12節的「歡樂」,共出現三次!意即,在上帝面前獻祭敬拜應是「歡樂」的事!您每次到教會敬拜時,有享受到敬拜的「歡樂」嗎?